108-10-25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修正(109年1月1日生效) |
108-10-25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108年7月1日生效) |
107-08-31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 |
107-05-17 | 考試院於107年5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條文 |
107-05-08 | 有關哺(集)乳時間之認定,應確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辦理 |
107-04-30 |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107年5月1日起生效。 |
107-01-02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106-12-22 | 考試院與行政院民國106年12年13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條文 |
106-11-22 |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 |
106-10-16 | 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106-10-1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令,修正「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名稱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 |
106-09-01 |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聘用人員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各機關學校審查同意者,得依實際修課情形,每週核給其最高4小時公假。 |
106-07-19 |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 |
106-05-04 | 關於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機關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
106-04-24 |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一案 |
106-02-14 |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
105-11-02 |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
105-04-11 |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
105-01-28 | 考試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105-01-18 |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