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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09年10月23日修正發布「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