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暨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內政部配合地籍清理政策方向制定「祭祀公業條例」,經總統於96年12月12日令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令定97年7月1日施行,期透過制定專法以維祭祀公業優良傳統外,並能解決祭祀公業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相關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問題。
對於未能釐清權屬關係之祭祀公業土地,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公告之日屆滿3年,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有期滿3年無人申報、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代為標售。
二、祭祀公業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一)祭祀公業條例
(二)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三)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四)優先購買權人申請書及應注意事項
三、代為標售資訊
(一)說明
祭祀公業土地於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1、期滿3年無人申報。
2、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代為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另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代為標售土地流程圖]
(二)代為標售公告(*各年度批次標售資訊將於公告進行時上傳)
112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11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10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9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8年度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8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7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四、暫緩標售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代為標售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1、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2、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3、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二)暫緩標售公告(*各筆暫緩標售公告將於進行時上傳)
五、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公告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二)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公告:
「108年度第2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108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107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六、囑託登記國有土地公告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規定,代為標售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或建物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或建物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二)囑託登記國有土地公告(*各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將於進行時上傳)
七、發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申請書下載
(一)發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
(二)匯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