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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專區

一、前言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暨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內政部配合地籍清理政策方向制定「祭祀公業條例」,經總統於96年12月12日令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令定97年7月1日施行,期透過制定專法以維祭祀公業優良傳統外,並能解決祭祀公業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相關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問題。

對於未能釐清權屬關係之祭祀公業土地,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公告之日屆滿3年,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有期滿3年無人申報、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代為標售。

二、祭祀公業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一)祭祀公業條例

(二)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三)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四)優先購買權人申請書及應注意事項

三、代為標售資訊

(一)說明
祭祀公業土地於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1、期滿3年無人申報。

2、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代為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另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代為標售土地流程圖]

(二)代為標售公告(*各年度批次標售資訊將於公告進行時上傳)

112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11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10年度第1批及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9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8年度第2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8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107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 

四、暫緩標售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代為標售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1、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2、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3、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二)暫緩標售公告(*各筆暫緩標售公告將於進行時上傳)

五、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公告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二)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公告

「108年度第2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108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107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案」保管款專戶公告

六、囑託登記國有土地公告資訊

(一)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規定,代為標售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祭祀公業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或建物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或建物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二)囑託登記國有土地公告(*各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將於進行時上傳)

七、發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申請書下載

(一)發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

(二)匯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