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改善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雙語環境改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書(附件四)送區公所轉本局備查。
成果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寺廟基本資料。 (2)雙語環境設置成果簡述(對照改善申請書內容,填寫改善數量、改善後情形等資料)。 (3)以相片輔以文字說明。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改善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雙語環境改善作業,並於9月30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書(附件四)送區公所轉本局備查。
評核原則: (1)本計畫委請外籍委員現場評核,依申請順序受理本市登記有案寺廟10家。 (2)以附件五評核表作為評分標準。
備註: 本計畫得與內政部營造英語友善寺廟計畫之補助方案(本局111年3月22日南市民宗字第1110398636號函諒達)搭配,廟方得向內政部申請相關補助款,後續向本局申請評核以取得英語友善標章認證。(內政部公文、補助方案) (請於111年6月15日前備具申請表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天官大帝
藥師佛
編號
8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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