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改善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雙語環境改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書(附件四)送區公所轉本局備查。
成果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寺廟基本資料。 (2)雙語環境設置成果簡述(對照改善申請書內容,填寫改善數量、改善後情形等資料)。 (3)以相片輔以文字說明。
2
天官大帝
藥師佛
編號
8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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