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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考量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財政狀況及業務需要,出差單程超過六十公里者,雜費列支標準由每日一律為新臺幣二百元調整為每日一律新臺幣三百元。

各機關學校所增加之經費,由原編列之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