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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

     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3. 銓敘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4

    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

    令未合部分,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