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緩徵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辦理緩徵,由就讀學校造送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二)緩徵限制:
- 緩徵最高年齡為33歲,但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為28歲、參與實驗教育為24歲。
- 高中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不得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