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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補助

一、補助依據: 臺南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性社會團體。

(二)其他配合政府機關推動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政策之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性社會團體。

三、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宗教團體一般性神明聖誕、宗教文化或研習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2.辦理宗教團體神明聖誕結合禮儀祭典、宗教民俗文化、傳統民俗技藝(藝陣)、民俗薪傳活動或研習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

3.辦理促進宗教團體發展之觀摩或聯誼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4.辦理三科(朝、年)或五科(朝、年)建醮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5.辦理十科(朝、年)以上建醮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6.辦理跨縣市或跨本市區域之地方重大傳統宗教性民俗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7.辦理佈教、傳道、公益慈善及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活動或研習會者,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政策性補助:

1.辦理全國性重大宗教民俗活動或競賽者,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2.配合政府機關推動公益慈善及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活動或研習者,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3.配合本府及主管機關之宗教優質化政策辦理相關活動者,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4.承辦本市特定活動、研習參訪或具特殊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其補助金額得不受前三目之限制。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政策性補助,應由主管機關審視個案申請計畫內容及評估宗教政策業務需要,並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注意: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至少百分之五十。

四、申請期間: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11日止(應於活動前20日提出)。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200萬元。

六、審查方式:依個案申請計畫內容,參照第3點項目範圍及經費概算規模予以核定補助。

七、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規劃、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相關項目。

    3.設立登記證明及統一編號編配文件影本。

    4.申請者前一年度收支結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影本。但因故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者,至遲應於辦理核銷時補送。

    5.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6.配合本府及主管機關推動之宗教優質化政策切結書(附件二)。

    7.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八、申請流程:檢具應備文件送所轄區公所,由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辦理。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經本府民政局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違本府所推動之宗教優質化相關政策及規定,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拒不配合前款規定等具體情事,本府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