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兵役相關業務,照顧在營軍人
(含替代役)、退伍軍人及家(遺)屬,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兵役宣傳、教
育、慰勞、聯誼及公益等活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補助對象為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及其分支單位(如
縣、市服務站等)。
三、本規範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有關辦理兵役宣導、教育、慰勞、聯誼及公益等活動。
(二)其他對推展兵役業務有重大助益,或政策需要經核准辦理之活動。
四、本規範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
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受補助案件如其所受之補助款
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如為其支出之一部份者,免
予繳回。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
據。
五、本規範之補助金額,以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
台幣二萬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由本局本於權
責決行,其餘應簽報市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支用
情形表;經核定不予補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六、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其分支單位(如縣、市服務站等),應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全年活動或執行計畫。
3‧經費概算表。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二)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局辦理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以部份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項目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項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委託或由受補助團體代為辦理者(如勞軍活動、
懇親會等)不在此限。
(二)本局收受之申請案件,經簽核後書面通知補助對象。
八、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之申請項目,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份者,受補
助對象得先以領據送交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
妥善保管,以備本局及審計機關查核。
(二)受補助之申請項目,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受補助
對象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
始憑證、成果資料等文件,送交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但至遲不得超過
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十、本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74萬元。
十一、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或
因故不能執行,應函報本局核准。
(二)活動執行期間,本局得派員督導及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三)受補助對象拒絕接受本局督察及考核者,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