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111年度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推展里政業務

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補助民間團體協助推展里政業務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對象:本市依法設立具協助推展里政業務能力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項目:里政研習及觀摩活動。
(三)補助金額:由本府視個案申請計畫內容,依里政業務需要補助之。

三、補助標準:
(一)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符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同ㄧ案件向二機關以上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五、本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25萬元。

六、經費之用途:
(一)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並覈實辦理,計畫變更者應先報本局核准。
(二)補助經費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預定辦理十日前(以本局收文日為準)為原則,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函文申請。
(二)應備文件:
1、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地點、參加人數、活動行程、經費概算表、預期效益。
2、立案證明文件影印本。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受理後,本局按計畫內容審查,並核定補助金額。
 (二)前項應備文件不齊者,本局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撤回申請。
 (三)計畫審查要項如下:
1.推動研習、觀摩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計畫效益。
2.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3.辦理相關計畫情形。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團體拒絕接受本府民政局督察及考核者,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本府民政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民政局得撤銷及追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