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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補助

一、補助依據: 臺南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本市登記立案之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宗教性社會團體等宗教團體。

(二)配合中央政府或本府獎勵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政策之其他宗教團體。

三、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宗教團體一般性神明聖誕、宗教文化或研習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2.辦理宗教團體神明聖誕暨禮儀祭典、宗教民俗文化、傳統民俗技藝(藝陣)、民俗薪傳活動或研習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八萬元。  

   3.促進宗教團體發展之觀摩、聯誼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4.三科(朝、年)或五科(朝、年)建醮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5.十科(朝、年)以上建醮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6.辦理本市(或他縣市)跨區性地方重大傳統宗教性民俗活動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7.辦理佈教、傳道、公益慈善及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活動或研習會,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府視個案申請計畫內容,依宗教政策業務需要補助之。

   1.屬全國性重大宗教性民俗活動或競賽,核予補助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合政府政策輔導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活動或研習;辦理本府宗教優質化政策相關活動,核

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3.承辦本市特定活動、研習參訪或其他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可者,補助金額不受一、二目之限制。

  *注意: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至少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期間: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580萬元。

六、審查方式:依個案申請計畫內容,參照第3點項目範圍及經費概算規模 予以核定補助。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 、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定文件影本。

 (四)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五)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六)配合宗教優質化切結書(附件二)。

八、申請流程:檢具應備文件送所轄區公所,由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辦理。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經本府民政局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違本府所推動之宗教優質化相關政策及規定,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拒不配合前款規定等具體情事,本府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