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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獎勵金Q&A

Q1:請領生育獎勵金的資格條件?

A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Q2:生育獎勵金領取期限為何?

A2: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18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Q3:辦理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A3:符合申領格者,於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由戶政事務所主動發給。


Q4:生育獎勵金是補助多少錢?
A4: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第1名及第2名:新臺幣20,000元。(112修正)

    第3名及第4名:新臺幣30,000元。(108年修正)

    第5名以後:每名新臺幣50,000元。 (109年修正) 


Q5:新生兒個數之計算標準?
A5: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產婦生產新生兒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Q6: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A6:為保障婦女權益,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奬勵金。


Q7: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生育奬勵金嗎?

A7: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其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8:生育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及代領嗎?
A8:可以。受託人應攜自己與適格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Q9:同婚家庭之父母親,也可申請嗎?
    A9:為保障同婚家庭權益,同婚家庭之父母親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於未重複領取本市生育奬勵金,並符合本作業要點相關要件時,可申請生育奬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