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詳洽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
●申請資格
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其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於未重複領取本市生育奬勵金時,得準用(一)(二)項規定申請生育獎勵金。
●申請期限
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18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給額度
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 第一名及第二名:20,000元。(112年修正)
- 第三名及第四名:30,000元。(108年修正)
- 第五名以後:每名50,000元。(109年修正)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並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發放作業特別說明
※申請人經查不符本要點之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應立即返還生育獎勵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