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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取得禮儀師資格名單(111年12月更新)

資料來源: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禮儀師人才資料庫。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以下各款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