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修訂條文業奉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公布,其中增訂第73條之1條文略以,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