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7點及第9點,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 第五點: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