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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機關經費支出應依公款支付規定及程序辦理,倘因公務需要,得由員工以個人信用卡先行墊付後,再行請款,但下列情形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1、由採購單位或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辦理之採購,應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
2、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經常辦理採購業務者,其付款方式應依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