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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