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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並自104年9月15日生效

為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升組織效能暨符合實際作業需要,臺南市政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並自104年9月15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
102年1月7日府人企字第1020022805號函訂定
104年9月15日府人企字第1040924441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員工遭遇工作、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時,提供員工諮商輔導資訊,並  
       辦理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服務,以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升組織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諮商輔導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屬員工。
三、本府人事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員工申請諮商輔導及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二)建立與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之合作關係,運用網路或刊物提供員工諮商輔導相關資訊、宣導心  
     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
四、諮商輔導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職場人際關係及壓力調適之輔導。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情緒失常、自卑、自我傷害傾向、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及婚姻家庭等問題
     之輔導。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一般個案處理及轉介流程如附件。
六、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
     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三)員工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七、其他事項: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每年每人以補助四小時之諮商鐘點費為原則,各機關學校並依實際需要編
     列年度經費;各機關學校員工依上開作業流程申請諮商輔導服務如係經由人事處轉介者,人事處得隱匿
     申請人個人資料後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辦理核銷。
    (二)申請諮商輔導之員工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十
     五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三)申請諮商輔導之員工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得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辦理員工諮商輔導業務具有績效者,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