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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規定,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17條及第18條另定10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院84年9月7日第8屆第239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

二、準此,上開人員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依上開規定,均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事假或休假,且不得為選舉或政治活動,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以維護行政中立之公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