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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說明如下:

有關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包含「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爰此,家庭照顧假之設立,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