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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之規定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之規定說明如下:

說明:

一、旨揭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爰是類人員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依內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及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規定,其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至未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尚非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其採輪班、輪休制度者,選舉當日如為原所排定之輪休日出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如為原所排定之上班日出勤,尚不生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補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