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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又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總處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Q.01.11.問答內容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得比照公務人員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

 

二、兹以旨揭注意事項及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屬短期代理性質,與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有別,尚不得比照公務人員適用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規定發給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