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又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總處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Q.01.11.問答內容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得比照公務人員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
二、兹以旨揭注意事項及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屬短期代理性質,與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有別,尚不得比照公務人員適用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規定發給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