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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前於中華民國100419日以府人力字第1000277742號函訂定公布,並於10136日、10318日、1041020日、10531日、106324日及107719日修正部分條文,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管理有所依循。考量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請假權益之一致性及衡平性,爰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071116日之修正規定,修正本規則第四十四條,增列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得以時計。另勞動部為符應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之意旨,禁止締約國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條文,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準此,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部分條文亦配合修正之。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條文中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酌修第四十條涉及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第四十條)。

二、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071116日修正規定,新增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之計算單位得以時計。(修正第四十四條)

三、配合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條文中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酌修第五十六條涉及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