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共32日。二、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三、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
一、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共32日。
二、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