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我國目前仍採徵兵制度,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服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 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限制役男出境 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兵役相關法規均已規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屆滿36歲之年12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惟具有雙重國籍役男常因不諳兵 役法令規定或其他因素,仍持外國護照入境情形。邇來,駐外館處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陸續查證確認具雙重國籍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境,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 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屢有發生。

      市府呼籲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勿存僥倖心態,而影響個人生涯規劃。

 

發稿人:民政局兵役徵集科   蔡秀珍:39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