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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每年8月第2個星期日為「臺南市幸福家庭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518

 

發文字號:府戶民字第1000356104

主旨:公告訂定每年8月第2個星期日為「臺南市幸福家庭日」。

依據:臺南市政府第19次市政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為倡導幸福家庭價值,打造幸福大臺南,訂定每年8月第2個星期日為「臺南市幸福家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