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暨南投縣草屯鎮民代表會第20屆第2次臨時大會總編第1號議決案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本鎮碧洲里第4公墓、石川里第8公墓及平林里平林公墓使用率低,且目前土葬案件逐年減少,墳墓用地需求降低,是將上述3處公墓實施禁葬,以增進土地利用與配合各里未來發展需要。 二‧禁葬地點:草屯鎮第4公墓(北投埔段764、764-1及764-2地號)、第8公墓(新光段163、164、172-1及173地號)及平林公墓(平西段431及442地號)等3處公墓。 三、禁葬日期:自本公告之日起實施之。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自禁葬之日起禁止埋葬屍體、埋藏骨灰及設置,擴充、增建、改建與修繕原有之殯葬設施。 五‧若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所將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究辦。 |
公佈單位: | 民政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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