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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意旨,「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國籍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
外國人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先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再憑原屬國喪失國籍及相關證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俟內政部審核其申請符合國籍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再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一覽表」,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各區戶政事務所。
 
稿人:民政局陳宜電話:06-6322231#6111、鄭秀雲電話:06-632223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