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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新訂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有關盈餘支用及使用管理問題

        因應臺南縣市合併後法規整併作業,市府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業於101年10月9日以府法規字第1010833999A號令發布,並將於本(101)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
  新舊制度變動過渡期間,為釐清地方疑慮,市府自101年11月7日起至15日止,分別於依舊制管理法規成立里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安南區、東區、安平區、北區、南區、中西區及永康區辦理說明會,由區公所區長擔任主席,財政處、主計處、社會局及民政局派員列席,會中民政局針對新訂管理辦法制定緣起、重點條文、施行前後差異、新訂管理辦法優點及7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結餘款運用方式作工作簡報後,由與會之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總幹事及里社區活動中心管理相關人員提出疑義,區長及各局處列席人員分別給予回應,現場討論非常熱烈。
  針對各里社區活動中心盈餘繳回市庫後,如何支應部分,市府表示各里社區活動中心過去收取費用之「盈餘」繳入市庫後,如需在102年度使用者,市府可配合預算支應,其餘由區公所自103年度起一次或分年足額回編予各該里社區活動中心支用;至該盈餘支應項目為何,市府將參考「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基層建設暨精神倫理活動補助計畫經費支用要點」有關活動中心之規定,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經費支用要點」,只要用途符合規定並有利於活動中心使用管理、促進地方建設及和諧發展,未來區公所審查將採寛鬆原則,以利於里社區活動中心活化。
        另有關里社區活動中心究由誰管理,市府期望以維持現狀為原則,未來里社區活動中心仍需倚重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長期基層服務經驗。依舊制法規設置之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倘里長、社區理事長認有存在之必要性者,仍可任務編組以志工協助方式繼續運作。至活動中心管理清潔員於新訂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可否續聘,則需視該活動中心收支盈餘狀況而定。
        各區里社區活動中心各別管理要點及收費,攸關民眾日常使用活動中心之權益,因城鄉差距、場地大小及設備優劣等因素,可由區公所與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共同協調,以最符合當地活動中心實際使用管理情形,另定細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
        適逢法規變革過渡期間,民眾不免存有諸多疑慮,但市政府一向以市民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在不影響民眾日常使用的原則下讓里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逐步導向法制化;在正式施行後,也會針對各方提供之改善意見,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修正,讓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更臻完善。
 
發稿人:民政局 張曉綺39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