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

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修正條文內容請參閱附件。

   
發稿人:戶政科王心怡    電話:06-2991111分機8658
聯絡人:戶政科洪新怡    電話:06-2991111分機8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