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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發佈「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請消費者於本市購置各私立納骨塔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時,應要求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提供買賣契約範本供其核對,審其是否符合內政部於101年10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10312813號令發布,並於102年4月1日生效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始得獲得最佳消費保障。尚有疑義者,得逕行電話聯繫民政局生命事業科,將會有專人為您解說。

生命事業科 科員 陳建邦 06-2991111#8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