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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施行疑義說明

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為使各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一致及法制化,市府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訂於本(101)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為讓新訂管理辦法無縫接軌,市府民政局已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執行期程計畫」,各區公所並依計畫期程積極完成各工作項目,辦理說明會、確立各活動中心管理員、規劃各活動中心預算、積極完成管理工作交接並將專戶盈餘繳庫等行政作業。
部分里長、社區理事長擔憂本管理辦法施行後管理權喪失,過去累積的盈餘全部收入納入市庫,地方長年辛苦就白費等疑義,其實新訂定管理辦法,區公所雖為管理機關,但區公所可指定里長、社區理事長擔任活動中心管理人,負責實際管理及維護工作,與原先由里長及社區理事長管理模式沒有改變,里民及社區居民對活動中心使用權益並無影響。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雖全數繳入市庫,但其相關收入、支出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規費收入扣除相關活動中心費用後百分之百回編預算給里、社區使用。本管理辦法施行後除可解決里長、理事長長年來自行支付水電費困擾外亦可防止因地方派系造成活動中心使用上之衝突。
市府民政局表示各里社區活動中心過去收取費用之「盈餘」繳入市庫後,區公所分年度回編預算給各里社區活動中心支用,市府民政局將統一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經費支用要點」,只要符合規定並有利於活動中心管理、活化,促進地方建設及和諧發展等用途皆可支用,以利活動中心多元使用。
里社區活動中心為地方「公厝」,新訂管理法規發布施行,讓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更臻完善健全,另為加強活動中心活化,市府民政局明年持續辦理更優質「活動中心藝術季活動」,及開設「市民學苑」課程,利用活動中心空間設置社區關懷據點,使活動中心達到多功能使用,提供市民終身學習的場所。
      發稿人: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張曉綺39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