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Q&A

 
Q:請問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何時發放?
A:已於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並回溯本(100)年1月1日生效。
 
Q:請問發放資格條件?
A:(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
             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Q:請問領取期限?
A: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
       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Q:請問回溯100年1月1日至4月10日前出生者如何領取?
A:自100年1月1日以後至4月10日出生者,符合資格者戶所將主動通知發放事宜。
 
Q:請問辦理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A:100年4月1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發放條件者,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發給。
 
Q:請問生育獎勵金額?
A: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12000元。
 
Q:請問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A:為落實保障弱勢婦女,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奬金。
 
Q:請問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嗎?
A: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Q: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A:可以,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