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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制定及預算編列說明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為統一市有財產管理機制,秉持公地公用及照顧人民權益為原則。爰制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本條例業經臺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00929日公布實施,臺南市各里社區活動中心屬於市有財產管理範圍,市府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以符法制。
        本管理辦法旨在建立市有財產管理機制以符合法制、公平正義原則,同時可消弭地方派系紛爭,訂定過程市府邀集相關局處及彙集本市各區公所意見,共同研商後訂定,並經市府10174日第7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惟民意代表反映不夠週延(未考量社區因素),因此要發布之前把它暫停下來,重新檢討修正,並經市府101926日第82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本辦法於101109日發布,1011225日起實施。為使制度運作順暢,民政局於1011019日邀集各區公所主管及承辦人員研習溝通說明。
        另有關102年度各區公所活動中心收入及支出之預算係依據37區公所100年度活動中心決算數來編列,100年度活動中心37區中有10區有場地收入,爰102年度收入比照100年度決算編列,因礙於各區活動中心場地大小及設置地點因素,收入情況不一,活動中心預算係依據各區實際收支狀況編列。
        新訂定管理辦法區公所雖為管理機關,但區公所可指定里長擔任活動中心管理人,負責實際管理及維護工作,社區活動中心則交適當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管理,里民及社區居民對活動中心使用權力維持原狀並無喪失,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雖全數繳入市庫,但其相關收入、支出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公有財產由公部門負責管理維護,除符合法制原則外亦可解決管理者自行支付水電費等困擾:水電費、修繕費完全由公所編列預算支付,地方基層管理單位不必自付盈虧。另活動中心收入、支出由區公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辦理為原則,鼓勵各里、社區充分經營活動中心,盈餘可收支對列回編預算給里、社區使用,與原有制度精神是一致的,民政局將持續與基層溝通說明。
 

發稿人:民政局自治行政科楊雅苓    電話:06-39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