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報未清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之貼心叮嚀

清明在即,清明節為民眾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宗親齊聚一堂的重要節日,且清明節加上兒童節今年四月初即將有3天連續假期,民政局呼籲有「未清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之民眾,利用清明掃墓祭祖期間聯絡感情、討論案件並踴躍申報。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第7條規定公告之日期滿三年無人申報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9條規定,未清理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一年)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為維護民眾權益,請有未清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之民眾踴躍申報。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提交申報面積最大土地所在區公所審查:
    1.申請書。
    2.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3.沿革。
    4.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5.派下全員系統表。
    6.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7.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申報神明會土地應檢附下列文件,提交申報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1.申報書。
   2.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
    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3.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
    謄本。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5.
其他有關文件。
 
邇來,業務承辦單位接獲不少「已申報祭祀公業」電話詢問申報後清理途徑之疑義,民政局重申,倘為「已申報祭祀公業」(即已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請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所載三款清理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絕非坊間地政士(代書)業者所稱僅能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否則主管機關將標售其土地或建物,前揭說法為無稽之談,呼籲民眾勿輕信謠言,傷了荷包也浪費時間!
 
聯絡人:宗教禮俗科張婷媜    電話:06-2991111#7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