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立財團法人可循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提出:一、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者:其財產總額須達於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縣市級在各該縣(市)至少應具有不動產一棟(筆)以上(土地及房屋)。二、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成立者:內政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台幣三千萬元,縣(市)政府主管者,需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