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變更之文件:一、申請書乙份(應註明申請人代表連絡電話、住址)。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五份。三、原有財產清冊五份(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之影本)。四、增加財產清冊五份。五、現有(增加後)財產清冊五份。六、增加部分之土地謄本及建物房屋稅單影印本各五份。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五份。【附註】1.申辦增加財產變更許可,須先向增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後,再行提出。2.增產變更許可後,須向所屬地方法院申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