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財產(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應註明申請人代表連絡電話、住址)。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五份。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五份(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之影本)。
四、原有財產清冊影本五份(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之影本)。
五、處分財產清冊影本五份(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之影本)。
六、現有(增加後)財產清冊五份。
七、現有財產權狀影本五份。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五份。
【附註】1.申辦變更財產許可,係以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財產有增減狀況者為限。
2.財產變更後,法人財產總額有增減者,須向所屬地方法院申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