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徵兵規則第36條規定: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該會之功能係維護兵役公平及提升判等品質,對於徵兵檢查、申請複檢改判體位及驗退判定免役及疑義案件予以嚴謹審查。
(二)徵兵規則第13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案件:
1.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者。
2.役男依徵兵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檢後,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者。
3.有關驗退處理或停止軍事訓練離營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
(三)依現行之作業方式,該審查會議係每月召開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