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結婚書約正本。
3.與外國人士或在臺無戶籍國人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在國外結婚,則應附繳國外結婚證明(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入出境許可證(需有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
5.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二、申請方式:
雙方親自至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備註:
1.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2.雙方在國外結婚生效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授權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前揭1、2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與外國人結婚生效者,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5.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