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時數證明: 一般歸化者:上課總時數達200小時以上。 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年滿65歲者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上課總時數達72小時以上。 其他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養子女):上課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