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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人之配偶,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為何?

  • 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時數證明:
    1. 一般歸化者:上課總時數達200小時以上。
    2. 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年滿65歲者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上課總時數達72小時以上。
    3. 其他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養子女):上課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