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向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正本及中文譯本。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須符合國籍法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且連續且不中斷三年以上)。
五、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七、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八、歸化取得我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證件。
九、兩吋半身照片二張(彩色或黑白皆可)。
十、證書規費壹仟元。
※歸化我國國籍前,先至居住地戶政所辦理準歸化,所需證件與上列證件相同,但第二項除外且證書規費貳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