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施行,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亦即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為要件,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二、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準此,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如結婚當事人已舉行結婚儀式,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仍不生效力。又民法982條採行登記婚,惟並未「禁止」民間辦理結婚儀式。如因個人需要或習俗考量,仍可以自行舉辦儀式,但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一、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施行,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亦即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為要件,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
二、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準此,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如結婚當事人已舉行結婚儀式,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仍不生效力。又民法982條採行登記婚,惟並未「禁止」民間辦理結婚儀式。如因個人需要或習俗考量,仍可以自行舉辦儀式,但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