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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後,於30日內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提憑下列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1. 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 申請人印章(可親自簽名)。

4.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相片規格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