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二、上開有戶籍國民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者,如欲返臺定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持入境證明文件及欲設籍之戶口名簿、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已領身分證者),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