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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國籍者,如欲申請設立戶籍,其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

一、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申請期間均未出境者:

1.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文件。

2. 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3. 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4.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5. 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6. 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

二、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前出境者:

1. 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3.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 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5. 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

三、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於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 183日以上,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續向該署申請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二、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三、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四、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