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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里若有意願召開臨時會商議里內事務,其程序為何?

答:依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10229639A號令訂定「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 談會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里民大會由里長視需要召開之;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或一百二十位戶長以上,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開之通知或不於三十日內開會者,各該里之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