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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該如何成立民政志工?

問:各區公所該如何成立民政志工?
答: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且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基礎訓練6小時;特殊訓練2小時。